一纸检测报告,让老百姓吃得更放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近日,化德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了一份关于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餐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检验项目均合格。近期,检察人员在走访过程中发现我县多家餐饮单位使用的统一配送餐具存在未标注消毒日期且洗涤后的餐具有残留污渍的问题,该餐具消毒配送中心是我县餐饮单位的主要供应商,其生产的塑封餐具保质期较短,夏季7天,冬季15天,但没有标注消毒日期可能会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在检察人员现场监督下,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餐具消毒配送中心餐具清洗、消毒、包装环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结果抽查,确认存在上述问题。
对此,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了检察建议书,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该餐具消毒配送中心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该中心收到监督意见书后对生产的餐具进行了自查,对生产流水线运行情况进行自检并及时整改,加设了外包装消毒日期喷印设备,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如今,在化德外出就餐,消费者使用的消毒餐具安全卫生又让人放心。
下一步,化德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跟进食品安全领域监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贡献检察力量。